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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摄影“巧合”抄袭?or 向经典亚新体育致敬?  上传时间:2023-07-17 22:01:37

  亚新体育“拍照”对于每个人来说都不陌生,你是否曾在小时候去影楼拍摄过“眉心一点红”的“艺术照”?或者曾在社交平台上发图,模仿经典电影、电视剧场景“玩梗”?恐怕你我或多或少都会有那么几段似曾相识的记忆。但你可能不会想到,这些摄影上的“巧合”如果超出限度,就会成为另一番故事。

  前段时间,演员杨紫为某知名时尚杂志《T Magazine》拍摄了一组时尚大片,却没想到一经发布就招致舆论浪潮,甚至连摄影师也被卷入其中。原来是杨紫的该组写线年发布的专辑封面,如此“巧合”被部分网友质疑为“抄袭”。

  对比杨紫拍摄的照片与王菲专辑封面,可以发现两者确有些许“神似”。比如照片中的杨紫和王菲都默契地采用了短发造型,背景都为大面积的浅色留白,甚至杨紫本人和王菲的姿势、表情与情绪都有些接近。

聚焦 摄影“巧合”抄袭?or 向经典亚新体育致敬?(图1)

  但是,随着此事讨论的热度越来越高,摄影师本人也“下场”加入讨论,称其只是“致敬”,坚决否认抄袭。两派观点争执不休。

  那么,这些“神似”或“形似”的摄影作品究竟是“借鉴”、“玩梗”、“致敬”?还是被美名化的违法抄袭?摄影作品在法律上又是如何判定是否“抄袭”的呢?

  事实上,这并不是第一次有艺人因为摄影作品卷入抄袭风波:某摄影师曾质疑张杰演唱会海报与其此前为华晨宇拍摄的照片存在相似之处,歌手孟佳此前发布单曲《透明空间》的专辑封面也被指出国外模特sashabarss的一张写真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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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照片乍一看确有相似之处,但摄影创作本就是艺术的叠加,“致敬”经典是一种常见的艺术创作形式,并且不同创作者的创作理念也有相似的可能。因此,仅凭肉眼对比“眼熟”来判定“抄袭”太过草率。

  摄影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下一类单独的作品类型,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抄袭,实质上还需遵循著作权侵权的一般性判定步骤,即三步鉴定:

  其中,第三个要件在实务里的判断标准较为明确,对于公开发布过的摄影作品,“仿图者”都有接触的可能性。因此,“雷同”的摄影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主要还是依赖于对前两项要件的判断。

  构成法律上抄袭的前提是权利人的作品本身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作品,脱离这个前提谈“抄袭”的都是伪命题。

  目前的立法并不能解读出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应当如何判断,虽然有部分人倾向于按照艺术表达的手法将 “立意、构图、用光、色彩”作为摄影的四大核心要素,但上述四要素中的独创性标准显然更难量化比较。在司法实践当中,不少法院都认同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主要表现在:作者在拍摄过程中根据所拍摄对象的不同特性,选取了不同的场景、角度、光线和拍摄手法,即在拍摄创意、构图设计、摄影对象、主题内容等方面是否能体现出摄制者在自主意识下的选择、编排。因此,总结来看,可从以下几方面判断照片是否具有独创性:

  场景的布置是体现摄影作品差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体现创作者是否为其摄影作品付出心血与设计的重要考量。举例来说:一张“街拍”的摄影作品,创作者大多是利用既有的建筑、街道等拍摄场景,“因地制宜”地完成拍摄;而一张带有主题的棚拍摄影作品,往往需要创作者选取道具、布置场地、增加人物与场景的互动等等,因而其较之前者更容易体现出作品的独创性。

聚焦 摄影“巧合”抄袭?or 向经典亚新体育致敬?(图4)

  “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游超航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观点就是如此。该案件中涉及的权利作品为古风艺术人像摄影,法院在其判决说理部分指出了其判断作品独创性的考量,即:古风艺术人像摄影与现实题材或自然风景等摄影作品不同,现实题材或自然风景等摄影作品更偏向于捕捉瞬间或利用光线和角度选择成像;古风摄影作品会更依赖背景、服饰、妆容等元素进行综合表达,肯定了创作者对于拍摄场景的布置与安排是体现作品独创性的要素之一。

  相反,如果摄影师对场景或人物的安排过于简单,则可能会认定其仅为一种不受保护的思想,而不构成表达。对被拍摄的场景、服装、道具、发饰、被拍摄者的姿态等体现了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安排和处理的,影像效果和影像内容都能成为摄影作品的保护内容;如果被拍摄的场景或人物造型并非摄影师独创性的安排结果亚新体育,则权利人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场景或人物进行拍摄。

  除了场景之外, 选取的角度、光线、拍摄手法也是重要考量因素。“惠州市百思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广东嘉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的裁判观点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著作权的产品图片虽然是对被摄物体客观状态和现场情况的客观反映,但拍摄照片时需要选取角度、调整焦距,且经过了后期的修改、剪辑、美化加工”,认为其已经达到了基本的智力创造高度,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在“刘嘉楠与上海乐多趣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同样是通过拍摄的角度、距离、光线及明暗等拍摄因素的取舍方面,判断是否体现出了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使得摄影作品呈现出独特效果,达到独特性的要求。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仿拍”的作品与权利作品并非100%完全相同才叫相似。以前文所提到的几幅人像摄影作品为例,由于出镜的模特不同,无论是否最终被认定为侵权,两幅作品多少都存在一些差别。因此,如何判定实质性相似,存在较大的主观影响、是与非的界限较为模糊。

  但是就已有案件来看,正如摄影作品的独创性需通过场景、角度、光线和拍摄手法等要素判断,在认定“仿图”是否与权利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也是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分析“仿图”是否与原作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相似。

  “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游超航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针对“仿图”和权利人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和说理,对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例如,法院比对其中两幅作品后认为:权利作品的基调偏绿,背景为竹帘配以白纱为衬,模特前有梳妆盒,模特呈对镜化妆之姿态;而被诉侵权作品背景为青色基调的荷花背景,模特前为莲花,两个模特的发饰和服装均不相同,故此组作品,法院认定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聚焦 摄影“巧合”抄袭?or 向经典亚新体育致敬?(图5)

  而在另外两幅作品中,法院对比后认为:背景均为深黑色暗龙凤纹作底,背景虚化,光感集中在模特处,发型均为将头发全部束起配以金色凤冠翡翠冕头饰,金色垂肩耳饰及金色金属质感披风相似度极高,二位模特所持金色笏板从形状、质感、配饰、花纹上均高度相似。从上述对比中可以看出,除了人物面部不同外,其余部分高度相似,而人物面部的不同,不能够体现出创造性的劳动和独创性,构成实质性相似。

聚焦 摄影“巧合”抄袭?or 向经典亚新体育致敬?(图6)

  又如,法院对比两幅作品发现:从布局上来看,背景均为镂空雕花床榻月亮门,从月亮门处有光源透出,红色透明纱幔半阖,模特所倚靠的长条方枕,长度、形状、体积相似,床上其他物体摆放及形状亦相似。两部作品的模特姿势相同均着红色,发髻和披肩长发相配,无发饰。两组作品所的肩部与腿部的位置均相同,模特的表情和面部角度亦相似,整体作品营造出娇媚之态。被诉侵权作品再现了权利作品的全部表达,细微的区别之处,并没有体现出创造性,属于对权利作品的剽窃。

  但是亚新体育,周公也发现,在其他类似的“仿拍”争议案件中,面对作品间的若干细微差别,法院也多是从整体上进行权衡。可见要判断“仿图”是否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个案中的具体认定依然是项缺少标准的难题。

聚焦 摄影“巧合”抄袭?or 向经典亚新体育致敬?(图7)

  艺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灵感的火花有时也是从学习和欣赏中迸发,对于每一位创作者来说,把控好“致敬”和“借鉴”的尺度,既是为了维持良好的创作生态,也是对其他创作者智力成果和努力的尊重,万万不可打着“借鉴”的幌子行抄袭侵权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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